康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案例分析
来源:康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1
浏览量:1180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F市某医用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申请人郭某作为国内业务部X市、Q市、Z市的区域经理,并由申请人担任该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被申请人并未在X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申请人系在其X市家中办公,所有办公设备及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卡上,提成的奖金由申请人到F市领取现金。

    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F市某医用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被申请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交F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争议焦点

案涉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X市还是F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案中关于能否认定X市为合同履行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案中申请人实际是在其为与X市的家中办公,即可认定合同履行地为X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申请人在位于X市的家中办公,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场所中的所有设备及费用均并非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该地点不应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即不能因此认定合同履行地为X市。

    最终的裁决结果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首先,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从F市转账,提成的奖金也由申请人至F市领取,即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地为F市;其次,虽申请人主张其在位于X市的家中办公,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场所中的所有设备及费用均并非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该地点不应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再次,申请人的岗位为区域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包括X市、Q市、Z市在内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该工作职责与在X市家中办公并无实际联系。故X市不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启示与思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越来越多,出现了新型的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即居家办公)办公模式,甚至存在大量企业异地用工的情况,因此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愈显重要。确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时不仅要看用人单位注册地,还要从劳动者办公地点、劳动者工资发放地、办公地点提供者、场所与岗位职责是否具有密切联系等角度综合考虑,由此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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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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